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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侷限與希望:中國大陸改革進程中的台灣、宗教與人權因素

法治的侷限與希望:中國大陸改革進程中的台灣、宗教與人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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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治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後威權社會改革的希望,兩岸也各自走上不同的路線。建構在跨學科與跨領域的辯論,本書的作者包含兩岸的研究者、政策參與者、社會運動者、律師、法官與檢察官,主張法治的落實需要一個結構性的檢討,尤其是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的真誠對話。期待讀者能對中國大陸的宗教、NGO、環保與人權等等重要議題有進一步的認識,更對台灣在宗教自由化、健全公民組織發展、人權保障等改革進程上的影響有更多的興趣與期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至潔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政治學系博士。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專任副研究員,兼任助理教授。陳至潔近年著力研究國際關係理論、人權規範以及中國人權發展等議題。多次獲得前國科會(現科技部)專題研究補助,同時獲得101年度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目前為政治大學數位人文研究團隊負責人。

王韻

  加州大學河濱分校政治學系博士。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政大東亞所合聘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兩岸關係、宗教跨國網絡、宗教自由與民間組織。王老師曾短暫任教於加州大學河濱分校及上海華東師範大學,目前在政治大學大東亞研究所教授「兩岸關係:理論與實務」課程。2013年獲得「國科會延攬特殊優秀人才補助」獎勵;2014年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三年期補助,主題「宗教市場的重塑: 台灣與香港在提升中國大陸宗教人權的特殊角色」。
 

目錄

推薦序/郭承天

大陸改革進程中的台灣、宗教與人權因素/郭明政
後威權守法主義與中國大陸的改革/編 者

第一部分 法治的侷限:國家機器與民間道德力量的角力
困惑與挑戰──中國大陸的宗教立法/劉 澎/3
  壹、是否要立宗教法──宗教法的立法宗旨/5
  貳、為何要立宗教法──宗教法的必要性/9
  參、制定何種宗教法──宗教法的目標/17
  肆、如何設立《宗教法》──立法的方式/19
  伍、「宗教特區」──從行政管理到法治的過渡/19
  陸、小 結/22
政教關係與中國大陸宗教管理制度的改革/李向平/25
  壹、「政教關係」的一般問題/27
  貳、信仰:政教關係的實踐機制/31
  參、二十世紀中國大陸的信仰傳統/37
  肆、政治改革與信仰轉型/45
  伍、憲政民主建設的信仰動力/50
  陸、改革宗教管理制度,走出信仰論政治的重要步驟/54
  柒、「場所」管理為中心的制度邏輯/59
  捌、管理體制改革路線圖/66
宗教不自由與宗教發展
──以北京基督教守望教會為例/魏德東/81
  壹、引 言/82
  貳、北京基督教守望教會的歷史簡述/84
  參、「有限合法性」──家庭教會快速發展的外部條件/87
  肆、合法登記的癥結/94
  伍、戶外聚會與教會分化/97
  陸、小 結/100
中國大陸宗教事務法律治理調研報告/馮玉軍/101
  壹、引 言/102
  貳、中國大陸宗教立法的實施狀況/105
  參、中國大陸宗教事務管理現狀/106
  肆、中國大陸宗教立法完善及宗教事務治理
    模式創新的對策/138
  參考文獻/155
中國大陸基督教的非登記教會現象與城市教產問題/曹南來/157
  壹、非登記教會的三種類型/158
  貳、超越宗教市場和管制層面的考察/159
  參、圍繞非登記灰色教產的博弈/162
  肆、「灰色教產」的所有權問題及潛在隱患/169
  伍、結  語/172

第二部分 被治理者的希望:台灣與兩岸的改革經驗
國家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思維與詮釋/張家麟、蔡秀菁/175
  壹、前 言/175
  貳、國家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背景/178
  參、國家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主張/185
  肆、對國家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主張的再詮釋/197
  伍、結 語/213
  參考文獻/215
影響宗教市場自由化的國際與國內因素
──台灣與中國大陸的比較/王 韻/221
  壹、問題緣起/222
  貳、對宗教市場理論的檢討
    ──政治的、跨國的、與價值取向的「市場」/229
  參、宗教市場的跨國社會網絡理論
    ──一個新研究框架/234
  肆、學者、宗教研究與政教關係:臺灣的經驗/239
  伍、知識菁英與政教關係──中國大陸的經驗/248
  陸、對宗教市場理論解釋力的討論/256
  柒、代結論:尋找兩岸宗教市場/263
  參考文獻/269
兩岸NGO協力
──第三部門協力發展之理論架構初探/陳秋政/277
  壹、中國大陸第三部門發展/279
  貳、NGO協力之相關理論分析/287
  參、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大陸/294
  肆、兩岸第三部門協力關係概述/298
  伍、代結論/306
  參考文獻/309
國際NGO與中國大陸的社會治理創新/景燕春、朱建剛/315
  壹、治理與嵌入:對中國大陸NGO研究文獻的分析/316
  貳、正當性問題:國際NGO與中國大陸民間
    組織治理體系的衝突/321
  參、全球公民社會語境下的國際NGO/324
  肆、雙向嵌入:國際NGO在中國大陸的運作/328
  伍、國際NGO的作用和挑戰/341
  參考文獻/347
環境訴訟與環評法的重新詮釋
──以中科三期等五項環境訴訟為例/陳潁峰/351
  壹、研究背景/352
  貳、文獻檢閱/352
  參、案例介紹/356
  肆、此五案例中,法院判決的具體貢獻/366
  伍、未來仍須觀察的重點/369
  陸、結  論/371
  參考文獻/372

第三部分 弱者的反主體性:執法者與實踐者的對話
弱者的反主體性:執法者與實踐者的對話/陳至潔/377
  壹、人權理念、主權政治與國際關係/380
  貳、人權發展在中國大陸──頂層論述、
    底層脈絡與間架性機制/383
  參、國際人權規範的擴散效應
    ──中國大陸是例外嗎?/388
  肆、結論:台灣的角色/394
中國大陸信訪制度的法文化和法社會學解釋/李紅勃/399
  壹、導 論/400
  貳、信訪制度的法文化基礎:京控傳統與清官情結/401
  參、信訪制度的意識型態基礎:「群眾路線」與
    「人民內部矛盾」理論/406
  肆、信訪制度的社會(現實)基礎
    ──民眾維權與官方維穩/411
  伍、結 論/420
多方參與下的環境公益訴訟/曾祥斌/421
  壹、引 言/421
  貳、結 語/436
中國大陸刑事司法與律師辯護若干熱點問題/鍾錦化/437
  壹、刑訊逼供與冤假錯案問題/437
  貳、律師辯護權保障問題/449
  參、刑辯律師「死磕」法官問題/452
  參考資料/458
論中國大陸司法制度改革的雙重困境/慕 義/463
  前 言/464
  參考資料/481
 

推薦序

  近年來北京的學者們評論中國大陸司法改革時,常常區分「法制」(rule by law)與「法治」(rule of law)。他們用了極具中國哲學意象的詮釋:「法制」的「制」是「刀」治,而「法治」的「治」是「水」治。1979~1997年中國政府推動的司法改革,是以「法制」為主;而1997年以後的司法改革,逐漸增加了「法治」的成分。在「法制」改革之上加上「法治」改革,不但是中國大陸知識份子和廣大群眾的共同願望,也是台、港、澳公民抱著「唇亡齒寒」顫驚心情所深度關切的對象。而宗教自由又是司法改革中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議題。中國大陸過去和未來如何進行宗教自由的「法制」和「法治」改革,是整體司法改革成效的指標。

  中國大陸政府的建立,曾經得到五大宗教團體的積極支持。然而其宗教合法性,在文化大革命過程中,幾乎蕩然無存。1982年以後,中國大陸進行改革開放,發布了「19號文件」,宣告宗教將與社會主義長期共存,並且開始具體訂定行政法規保障宗教自由,減少地方官員任意迫害與騷擾信徒的正常宗教活動。三十年來,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法制措施逐漸挽回宗教團體對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信任與合法性。但是同時宗教團體也發現光是法制不足以充分保障其宗教自由,甚至有些法令變相地限制許多中國傳統固有的宗教自由。這是因為法制所依賴的「法」,並不符合「法治」。因此,某些極端宗教團體興起,結合了國內外的政治勢力,試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列為中共領導眼中釘的政治「五毒」(疆獨、藏獨、台獨、法輪功、民運),其中的三毒就是兼具政治性的宗教團體。

  由於宗教的特殊性、普遍性和長存性,只靠法制無法限制這些極端宗教團體的影響力,甚至會製造更多這類團體的出現。唯有在推行「法制」的同時,進一步的推動「法治」改革,才能同時增進宗教自由以及國家安全。台灣從「列寧黨國體制」的法制,成功地轉換到民主多元的法治,有許多經驗是值得作為中共法治改革的參考。很高興這本論文集在中共領導交接的關鍵時代,對於這個重要的議題進行有系統與深入的研究,提供兩岸未來「法治」改革的具體可行建議。

郭承天

序文

大陸改革進程中的台灣、宗教與人權因素


  法律之所以應被遵循、所以「偉大」,並非因為那是國家所公布的法律所以當然被遵循,所以「偉大」,是因為那是人民的同意

  2009年我和同仁前往香港,參加在香港大學所舉行以Dynamics of Change in Asia的ASLI年會。在開幕式中,主題演講人再三提到香港所引以為傲的法治。主講人顯然以為:香港擁有進步的法治,而讓香港成為文明的社會。當時,我心想,如果香港是法治社會,究竟是何等法治社會?香港的法治,是其他國家、社會的典範?本書的引言指出:「尊重法治」、「依法為治」成為香港等多處在民主後段班的國家維護政權正當性的重要理由。回顧台灣數十來的發展,尤其戒嚴時期,何嘗不也強調依法為治?甚至在古老的中國,何嘗不重視法律在政治統治與社會治理中的工具角色?

  因而,僅有形式的依法為治,和法治,在英美的法律統治(Rule of Law)或德國的法治國(Rechtsstaatlichkeit)未必相等。在我負芨德國期間,從一個條文我頓悟到了法治的精義。那是德國社會法法典第一篇第31條。依該文規定:舉凡該法典所規定給付的給予、改變與廢止,皆應有法律規定。這個條文回應了所謂社會給付,是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的問題,並給予全然肯定的答案。法律保留又稱為國會保留。而國會又是人民所選出的民意機關,因而或可稱為人民保留。亦即,社會給付之給予、改變或廢止,皆應有人民之同意。由此可以看見,法律之所以應被遵循、所以「偉大」,並非因為那是國家所公布的法律所以當然被遵循,所以「偉大」,是因為那是人民的同意。

  由此,可以得見,沒有民主的法治,將僅有侷限的法治。這或是香港以及中國大陸法律發展極為關鍵的問題所在。這樣的法治,每每僅能強調司法的依法審判,或是行政上的依法行政。然而,法治不應僅止於此。

  首先,法治應是與民主相結合的法律制訂,應是特定時空下特定人民的共同選擇。再者,法律應是特定文化中的法規範認知與彰顯。此外,則是全人類對於法規範,尤其人權的最大共識所在。就此,本書將「台灣」、「宗教」及「人權」並列為法治發展的三大要素,有其重大意義。

  就台灣因素而言,台灣也曾歷經長期威權統治的形式法治。然而,隨著台灣的解嚴及後續的民主發展,台灣得有華人社會最為徹底的民主實驗與歷練。在此基礎上,也因而發展出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實驗與經驗。就此,台灣是一個實驗室,而有其足供參考之處。

  雖然如此,台灣的法律發展,卻也有極為嚴重的問題,諸如對於傳統法文化的全然忽視。宗教的法律問題,正是此等問題的彰顯。在台灣,所有的法律人對民法第1條無不倒背如流。然而,有幾人確實體會法律習慣應有的地位與價值?如果,得以體會,所有廟宇、教會的財產,就不應有所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定位,而只有原先社會習慣的認定。將廟宇、教會定位為法人而適用民法的規定或另行訂立宗教法,乃是問題的緣由。因之,沒有宗教法,不表示無法可循。縱然要制訂宗教法,也應在社會既有的宗教習慣中尋求其法規範。

  此外,台灣的法律發展,也每每無視憲法以及國際公約的人權訴求,亦即每每忽視人類的普世價值。在台灣的立法過程中,政府的提案雖皆有立法理由,但極少看到人權的論述。近年來,雖有兩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立法。然而,此等立法除了政治的宣傳,是否有實質意義,令人懷疑。以大學學費為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有關大學應朝向免學費的規定,顯然少有人計及,更遑論遵守。

  基上所述,本書的主題「法治的侷限與希望」,點出了當今華人社會邁向現代國家的核心議題。以台灣,尤其台灣的民主發展與法治之關連,宗教及人權為標的論述,也將使得此等討論得以明確具體。經由此等討論,必然無法得到全然的答案。如果要有答案,或唯有社會本身的自我動能與發展。雖然如此,民主的立法、社會實存規範的連結以及普世價值的遵行,當是極為重要的檢驗基準。除此之外,或要質問:在社會的大脈動之中,學術究竟有何角色,學者當有何角色?前述社會動能的說詞,似乎是極為悲觀的答案。或有人要以為:或只有聽天由命的看著社會自行變化、演化,學者只能是一名客觀的觀察員,並忠實記錄社會的變化與演化。這樣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不應或忘的是,學術也是社會動能的一環,學者也是社會行動的一員。這也是我所

  以會以「學者──遊走在治理與被治理者之外的教練、裁判與 球員」,作為我主題演講講題的緣由。這也當是這本書集結不同領域的學者共聚一堂的理由;這些思想上的激盪也必然將對學者與讀者的社會行動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衷心的期待。

郭明政

引言

後威權守法主義與中國大陸的改革


  台灣近年因為經濟發展的遲滯、社會公義的欠缺、與兩岸 關係的急速發展出現了一連串的社會運動。從洪仲丘案、大埔 反拆遷到反服貿抗爭,無論爭議的焦點為何,「法治」(rule of law)做為現代民主國家運行的基本要件,其實踐不僅僅在運動的過程中備受質疑,甚至躍升為全民質疑的焦點。無獨有偶的,海峽的對岸也同樣面臨法治的實踐問題,在2004年之後雖然北京政府大力推動「依法治國」的方略,以應付層出不窮的社會抗爭與維權事件,凡事「依法」處理的原則,不但沒有為執政者爭取到更多的正當性,反而常常因為執行上的粗暴,讓國際社會與兩岸人民都看到了更多農民工、拆遷戶、上訪者、宗教信徒、B肝與愛滋病患者、公共知識份子與職業律師等等小民們,在面對國家時,爭取個人權益的無力與辛酸。

  法治長期以來被認為是治療新興經濟體與後威權國家中 「民主欠缺」(democratic deficiency)的希望。法治在理論上能約束政府的行為、給政府的政策更多可預期性;也許政府領導人不是人民直選的,但至少「尊重法治」、「依法而治」成為   香港、新加坡、南非、巴西、俄羅斯、中國大陸等許多處在民主後段班的國家維護政權正當性的重要理由。世界上主要評估民主化的指標,例如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所發布的「世界自由指數」(Freedom of the World)也將法治列為落實人民主權的 四大指標之一。 但法治真的是民主欠缺的解答嗎?或是其實  民主才是治療缺乏法治的「銀子彈」(the silver bullet)?

  法治的問題很顯然不是簡單的「民主」與否的問題。中國 大陸的政治改革雖然緩慢,但建立在文化大革命一整代人的痛苦經驗上,鄧小平早在1979年十一屆三中就已經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統治原則,試圖以強調制度化的「法制」取代強人政治。面對經濟開放後的各項社會與政治衝擊,江澤民在1997年把「依法治國」寫進中共中央十五大報告之中,「法治」取代了「法制」成為中國共產黨要完成「三個代表」統治目標的核心工具。胡錦濤在2004年完全接班之後,更強調「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做為「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這兩個不太平衡的目標之間的「有機統一」;新上台的習進平更清楚地指出法治的第一步就是「依憲治國」,要求政府改變思維主動限制自我權力,「就是要按照憲法的要求,規範國家公權力的良好運行,加強對公權力的有效監督」。 如今以憲法、人民法院、政治協商會議和人民大會為主體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也已經部分達到台灣解嚴前的「以法為主、政治為輔」的法制化程度,但官民的對立只有更勝以往。更何況從台灣近十年的歷程中可以看到,民主與法治的發展可能是兩條不同的曲線。雖然台灣在80年代初就已經開始民主轉型,在2000年完成第一次政黨輪替、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在藍綠兩黨都做過莊的完全民主化的情形之下,法治這條線的成長很顯然仍大幅落後民眾的期待,近幾年更常被批評有倒退之嫌。

  法治的發展與政經改革的脫節也不僅僅是兩岸獨有的問題。如果民主轉型理應帶來對法治的更高標準的追求,各國實踐的經驗是讓人失望的。美國聖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e Dame)  麥克亞當斯教授(A. James McAdams)研究阿根廷、玻利維亞、智利、德國、希臘、匈牙利、波蘭與南非八個民主轉型後的國家發現,幾乎所有的新民選政權都或多或少的向現實屈服,僅有少數有足夠的政治與法律資源向前政權的人權問題爭取法律上的解決(McAdams, 1997)。透過打官司與加強司法獨立性常常在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用來追求法治的落實,加州大學卡平維絲基教授(Diana Kapiszewski)研究拉丁美洲的「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後發現,政治改革不僅僅帶來更高的司法獨立性與大眾對司法程序的尊重,很諷刺的是,這些對法治的期待同時也把法官個人與司法體系帶入政治的競合中來(Kapiszewskia1 & Taylor, 2008)。同樣的,如果經濟起飛理應會帶來對法治更高的要求,「金磚四國」中巴西嚴重的腐敗問題(Power & Taylor, 2008)、俄羅斯猖獗的「裙帶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 Sharafutdinova, 2011)、印度司法對女性與弱勢者的嚴重歧視都在在提醒,金錢對法治的危害可能遠超出我們的想像。全球的經驗已經告訴我們,政治與經濟上的進步不會自然而然的帶來法治上的進步。

  法治更不只是執法者、律師與法學者之間有關法律引用與詮釋問題。法理基礎上(de jure)的法治與實踐上(de facto)的法治,在許多國家常常被合併簡化為「依法行政」或「依法執政」,引伸為行政機關只要條文無限制即可行事的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或動輒以程序正義自保而不做為的極端守法主義 (legalism)。這種只追求重視形式上的法治,結果即是催生更多體制外的「準」司法行動(extralegal action):從世界各國因為不滿金融危機下「肥貓」不用負責而產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北京「佔據」各部委門口的上訪運動、台灣大學生佔領立法院、香港中產階級「佔領中環」、與其他許許多多因為執政者忽視真正的、de facto的司法正義而上街頭的抗議事件,都是這個過度簡化的「法治」主義的最佳反註腳。

  因此法治的追求必須超越民主化、經濟成長與程序正義上的討論;既然不能過分期待政治、經濟或是制度上的改變,會對法治的現況做出有意義的貢獻,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必須另求良方。在國家經濟發展與政治穩定的大義之前、在法律仍是少數人掌握的工具的現實之前、在執法機關仍遵守過時的司法原則的環境下,投入更多的國家與社會資源去追求更精良的法條、更獨立的司法機關、和更優秀的司法與執法人員很顯然是必要的,但遠遠的不足,建構更為法治的社會需要一個結構性的檢討與深入文化底層改變。這樣一個對法治在兩岸社會中更高標準實踐的期待,正是本書出版的動機。

  這本書不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法律學術著作;絕大部分的作者甚至不是研究法律的學者。我們認為這正是本書難能可貴之處,其探討議題的廣度與深度不是坊間一般的法學教科書或是討論社會治理的專著所能比較的。在學術研究的初衷之下,作者們有著從宗教法、宗教組織市場化、民間團體註冊、環境治理、刑事 人權保障等等看似紛雜的議題中,建構理想法治社會的想像;在研討會討論的過程中,有宗教團體代表、民間組織負責人、環保運動的參與者、律師、前法官與檢察官等等實務界的專家被邀請來挑戰學者的論述。本書各章節的作者原本是被「社會治理」這個主題吸引而來參加在政治大學舉辦的一場學術研討會,雖然論述的主題與使用的研究方法各異,每一位作者都對其專精的領域之中,以國家機構所代表的「治理」路徑的侷限性與可能性做出檢討與建議。在互相討論與辯論的過程中,所有的與會者表述了對法治社會更高標準的期待,同時對以法律做為解決社會問題途徑的不足之處有相當高的共識,許多人也表達了對兩岸政府傾向極端守法主義的一個憂心。鑑於所牽涉議題的廣度與看法的分歧,編者在此不能過度引伸每一位學者專家的結論,但一個存在的共識是,「法治」做為問題解決途徑,必須在認清其方法上的侷限性、當前執行面上的疏漏、與對弱者的普遍忽視三方面來進行檢討。我們期待讀者在閱讀完所有探討的問題之後,能對兩岸社會存在的宗教、法律與人權這些實質的議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之外,更對在我們這個時代,「法治」這個途徑一方面被普遍嚴重濫用、一方面又嚴重被忽略的現象有更深刻的理解。

  學者的論述無疑對破除這些思想上的錯誤與議題的忽略上有著無與倫比的影響力,這也是本書在籌備階段就備受各界矚目的重要原因之一。研討會的形成與邀約、本書的編輯與出版獲得行政院陸委會與政治大學研發處的補助之外,更獲得包括政治大學政治系、公共行政系、法律系、東亞所老師的多方幫助;公民 社會暨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與江明修老師的團隊更是重要的支持者。校外的參與者來自包括台灣的文化大學公共行政系、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系、東海大學宗教研究所、真理大學宗教系、聯合大學經濟與社會研究所;中國大陸的北京社會科學院、人民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人民大學哲學院、人民大學社會學系、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外交學院國際法系、華東師範大學世界宗教研究所、復旦大學哲學院、廣州中山大學社會系等等。除了兩岸各校的學者之外,實務界的專家與民間團體的代表更難以詳數,編者非常遺憾無法一一列出所有的參與者與提及他們在討論的過程之中的種種貢獻,除了藉此書出版的機會在此向他們感謝之外,僅僅在此提出一個對「宗教法」的討論做為本書獨特貢獻的例證。

  兩岸各自在宗教立法上的挫敗與進步,正是學術影響與端正法治論述的良好範例。2014年正巧是中國大陸除憲法之外,管理宗教事務最高階的法令《宗教事務條例》推出的十週年;十年來雖然宗教法律治理上突飛猛進,推出了各式各樣包括對外國人從事宗教活動的規範與各省對於宗教場所註冊等等的規定,但大量海外的團體與個人在中國大陸違法傳教、與大陸自身的地方教會拒絕向政府註冊、新興宗教的合法性等等問題,仍然產生了極大的政教衝突與許多違反人權的案例、深深困擾著北京政府與影響中國大陸在國際社會中的人權形象。台灣自長老教會、一貫道、真耶穌教會等等政教衝突飆漲的80年代以來,政府多次試圖透過宗教立法的途徑去管理與抒解這樣的壓力,雖然在解嚴後不再面對國際社會對於宗教自由壓制的批評,但不論是「宗教團體法」、「宗教法人法」或是其他各種版本的立法企圖都胎死腹中,至今仍有一版本在內政部的委員會中研議。本書的作者之一劉澎正是在中國大陸最早公開呼籲政府對地方教會開放、減少不必要法律管制的意見領袖;所創立的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與其在網路上發表的大量文章,都是所有關心大陸宗教法治的人的指南針。另一位作者馮玉剛主持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更是中國人民大學協助教育政府宗教管理幹部,幫助推動宗教 法治的進步的重要基地。本書最早的支持者如林本炫、郭承天與林蓉芝,雖然這次沒有撰寫章節,但都是長期參與內政部宗教立法研擬與相關討論的重要公共知識份子,對於遏制台灣政府極端守法主義的傾向有著重要的貢獻。兩岸學者秉持各自的學術專業與知識份子關心社會正義的精神,加入立法與政府管理的過程之中,這樣的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套用政治大學前法學院院長與 講座教授郭明政之言:「學者是遊走在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外的教練、裁判與球員」。從這樣的角度看來,本書的每一篇文章都是這個「學者-治理者-被治理者」博奕中的一環。每一篇在各自的治理領域中都是擲地有聲的。

  此外,台灣做為中國大陸發展的「X」變數是本書的另一個亮點。台灣近二十年來在法治上的掙扎與進步是否能對中國大陸產生任何層面的啟發與影響?自90年代以來包括政治大學在內各校都積極推動兩岸的學術交流,中國大陸學者前來台灣交流甚至從事田野調查、訪問、發表研究成果已經成為普遍的現象,包含本書的前身,「兩岸公共治理經驗論壇:兩岸社會中的治理與學術研究」在內的各項成果已經不用本書細數。但是遺憾的是,針對這個現象的實際調查與理論化的努力仍然鳳毛麟角。本書的第二部分「被治理者的希望:台灣與兩岸的改革經驗」對這個努力方向提出貢獻。例如廣東中山大學朱健剛將其在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參與服貧的研究專長發揮到極致,發現包括台灣、香港在內的外來服貧組織對於中國 大陸國家治理上的創新有顯著的貢獻,促使中國大陸的管理體制對此議題產生改變。東海大學陳秋政則是從台灣的NGO直接與大陸NGO合作的案例出發,台灣NGO們在語言與文化上的優勢使得兩者的協調與合作更為容易,尤其台灣NGO在自身管理上與應付威權政府上的優越表現,使得「協力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與「跨部門協力」(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s)成為不僅是教科書上的理論,更是兩岸之間的實踐。例如慈濟的「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在2010年成為第一家在中國大陸正式註冊的台灣NGO,也是第一個具有海外宗教背景的全國性基金會。政治大學王韻則是提出「兩岸宗教市場」的概念,認為兩岸雖然不是一個實質意義上、宗教與宗教間互相涵蓋的共同市場,但兩岸關心宗教自由人士與倡議組織的頻繁合作,已經衝擊到中國大陸的宗教管理機制,形成了一個爭取兩岸更多宗教自由、追求「宗教市場成長」的一個實質市場「供給源」。文化大學的陳潁峰從台灣環境訴訟成功的經驗,導出一個公民團體不僅利用司法途徑改變政府政策、甚至可能進一步完善制訂政策的體制,這樣公民能夠實際主導環境政治的經驗,無疑地是兩岸關心「參與式民主」或基層民主發展的人士必須要關心的。

  本書的第三部分「弱者的反主體性:執法者與實踐者的對話」不僅是延續了對兩岸極端守法主義的批判精神,同時更針對中國大陸在人權保障問題上,由學者與實踐者各自對執法者提出建議,討論體制下的「弱者」的權益如何能在改革進程中被進一步的保障。在章節中,學者陳至潔指出人權需要國家制度的保障,人權的提昇回應社會的需要、充實了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人權的制度化提昇理應是國家的正面利益所在。陳文指出主要癥結出在國家與社會(包括國內跟國外)之間的中介機制不夠健全,尤其是司法專業人士在人權法制化的過程中被邊緣化、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不受執政者尊重,使得他們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學者李紅勃進一步指出這種中介機制的不彰,不僅僅來自上層結構的壓制,更有著中國國情和具有「資產階級特質」的西方法治文化相適應的問題。打官司對眾多中下階級的老百姓來說是遙不可及、不能負擔的手段,但是這些現代司法體制下的「弱者」仍然自己走出了「信訪」這一條路,也迫使中央政府承認與嘗試制度化這樣的管道。律師曾祥斌探討中國大陸的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總結出一個相對樂觀的法制發展圖像。環境公益律師與環保團體的逐漸成熟,脫離依靠海外基金會扶持的階段,在與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的良性互動之下,讓自然環境這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弱者」,也成為可以被討論、可以訴訟的公共議題。前任刑事法庭法官鍾錦化深入敏感的刑事辯護律師議題,從實務案例提出具體的六點建議,尤其正面評價律師利用「死磕」的方式迫使法官處理不合法的刑訊逼供與不合理的行政干預,成功翻轉數起冤案,參與的律師更私下獲得高層官員的認可與讚賞。這些正面與負面的經驗都總結在檢察官慕義(化名)的章節之中,指出大陸的司法機關並非無心提出改革或真心反對司法獨立的原則,但改革碰上政治與部門利益的掣肘而「跛腳」,尤其出現兩個立意良好但非常可能被濫用的發展趨勢,一是中央回收地方的司法與檢察權,其二是推廣共產黨紅區司法傳統中的「調解」與「馬錫五模式」(法官下鄉、巡迴審理、案件就地解決),慕義認為這些措施能夠解決一些當前司法行政上的問題,但這種制度上的短視與隨意性可能對於健全司法體制的長期發展有負面的影響。

  相對於本書諸位作者「樂觀的」批判精神,質疑者必然會問,無論學者如何呼籲、倡議者們如何努力、社會運動者們如何反彈,不可否認的,短時間內兩岸法治的大環境仍然是被這樣一個行政掛帥、程序僵化、政治主導的極端守法主義文化所籠罩著。改革的希望在哪裡?倫敦國王學院皮耶亞教授(Anthony W. Pereira)在對數個新興民主國家的司法改革過程進行探討之後,提出了一個令人振奮但超出一般人常識的理論:經歷過一個越是殘暴地踐踏人權、同時又信奉極端守法主義以自圓其說的政權,在民主轉型之後的司法改革反而越是容易成功(Pereira, 2006)。一方面是不論是改革者與舊的政治菁英都不願回到過去不堪回首的歲月,給了改革者更高的正當性去推動新的作法,同時在過去精心設計用來打擊異議者的法律制度,在換上新的人、新的思想之後,搖身一變成了保護弱者與追求正義的最佳平台。這個後威權的守法主義平台比其他途徑更好的原因是,所有研究新制度主義的學者都熟悉的一個概念: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既然已經有了守法主義,雖然不甚完美,但是走岔路與走回頭路的機會也相對小了很多。

  兩岸各自的改革是不是這樣的「後威權守法主義」呢?我們有理由相信兩岸都已經一前一後地走上這個不甚完美、但是大方向正確的法治主義道路。但是我們同時也希望強調,這條道路需要更多針貶與批判。在全球化的時代,兩岸的治理者與關心這些議題的人都必須要走出一國一地的窠臼,試著追尋以下幾個重要的問題的答案:一、兩岸的社會治理經驗與治理改革上面臨許多挑戰;國家主導的法律治理模式是否需要調整?例如宗教法規是否成功地起到立法者預設的管理作用?對於游離合法與非法間的宗教組織與NGO,學術研究是否能提供其與主政者對話的一個作用?二、針對非政府組織在人權、環保、服貧等等議題上所創造的另一種治理模式,國際經驗是否有借鏡之處?台灣對中國大陸是否有相互借鏡之處?學者、官員、媒體、與NGO的參與者對於民間與政府各自應該扮演的角色常常有不同的看法,學術研究在釐清不同團體間角色可能的作用為何?三、法律被稱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在法律程序與行政程序中都很難求得公平機會的弱勢者而言,希望在哪裡?改革的方向應該在哪裡?這本書不會是任何一個問題終結,而是一個追尋答案的起點。

編者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5484
  • 叢書系列:法學總論
  • 規格:平裝 / 520頁 / 15 x 21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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